發布時間:2022-1-2 分類: 行業資訊
股權激勵機制在互聯網企業中普遍存在,互聯網+“在新的經營形勢下,實施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數量日益增多,從收益分享的角度來看,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對員工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。但是,在股權行使方面存在很多差異,通常體現在行使時間、價格和成本上股份數目。如果企業通過在國外注冊的關聯公司向員工授予股權,將在一定程度上給員工權益保障帶來障礙。最近,美團的兩名前員工向法院起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,要求對方確認其股票期權的行權,并提供行權收據和股票證書。根據海淀法院的通知,原告劉先生投訴他于2011年2月1日加入三快科技公司擔任城市經理。在任職期間,他通過三快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興簽署的《美團公司-2011年股權激勵計劃-股票期權授予通知》(美團公司-2011年股權激勵計劃-股票期權授予通知)獲得35000份股票期權。他于2013年8月21日辭職。從那時起,雙方就行使股票期權發生了爭議。劉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訴,確認其股票期權的行權日期為2013年8月20日,同時到期的股票期權為17953股;確認其股票期權行權日每股價值根據三快科技公司經審計的2012年會計報告中的每股凈資產價值確定;確認行權期間股票增值收入按全年一次性分紅計征,個人所得稅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繳;三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劉先生支付行權款之日起三天內,向劉先生提供行權收據和股權證。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辯稱,劉先生于2011年2月1日加入其公司,擔任城市經理,隨后變更為銷售經理,雙方于2013年8月21日終止勞動關系。劉先生的訴訟標的是錯誤的。授予股票期權的通知不是由他的公司發出的,而是由美團公司(美團公司,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成立的公司)發出的。公司與劉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;在股票期權授予通知和股票期權授予協議中,主管法院是香港法院,海淀法院沒有管轄權;其公司未發行股份,與美團公司無交叉持股關系。客觀上,不存在向劉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權的可能性;稅務問題由行政機關處理,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;劉先生沒有支付行權款,也無法根據尚未發生的事實主張其權利。請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所有索賠。目前,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